作者:方钧亮 省律协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主任
在深刻洞察我国发展面临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深刻认识生产力发展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刻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趋势之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抉择。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标志是全要素生产率的大幅提升,本质是先进生产力。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三个要素。
数字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
时代大势浩浩荡荡,“数字航标”壁立千仞。数字经济从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三个要素的培育塑造提供源泉,是不断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和关键引擎。作为未来重点4个方向7个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赋能千行百业是数字经济的独特特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经济加速周期逐渐发力,在11年时间里,从2012年的11.2万亿元增长3.8倍至2023年的53.9万亿元。其中从10万亿元增长到30万亿元阶段,用时约为6年,但从30万亿元增长至50万亿元阶段,却仅用了约4年时间。更何况,自2023年以来,我国经历了全球经济增长动能减弱、全球地缘政治风险加剧、产业链供应链深刻重塑等风险挑战的同时,承受了来自国内市场信心偏弱、内需不足、外需放缓等不利影响,但数字经济引领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却愈加凸显。无论是扩量、增效、提质、挖潜能力,数字经济均无愧“一业带百业”之名。
成为具备数字经济核心技能的新型劳动者,是律师行业的自我定位要求
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新型劳动者的创新精神、工匠精神、学习能力与团队合作能力等素质和能力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如数字化专业人才,他们是数据领域的专家,擅长处理和分析数据;再如数字化应用人才,他们则是将数据技术应用到各行各业的高手。无论是哪一类人才,商业分析、数据分析、数据管理、AI技能和数据安全等能力,都是这一类新型劳动者的核心技能。
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服务中,律师作为劳动者的技能、知识、经验和创新能力等,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律师不仅要大幅提升作为劳动者的数字技能,也要主动适应新型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否则,在不久将来,很大一部分律师可能落入“落后生产力”的困局。
对于司法行政而言,围绕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中的法治保障缺口,要科学制定促进律师行业中新型劳动者培养的规划和政策。如鼓励传统律所利用新技术进行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核心领域紧缺的法律人才和服务方式,促进法治供给能力提升。
对于律师行业协会,要积极改革完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比如针对不同专业领域和岗位特点,建立教案、领军人才等多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利用数字技术和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便捷、灵活的继续教育资源。
对于律师事务所,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文化氛围。比如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对在新质生产力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具备新质生产力核心能力的律所员工提供更好的晋升空间。
对于律师团队而言,要大力弘扬敢于拼搏、勇于创新的开拓精神。比如培育开放包容的文化,鼓励知识共享和团队协作;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在律师业务创新。在快速变化的经济格局下,只有不断创新法律产品、服务和管理模式等,律师才能在剧变的时代中脱颖而出。
充分利用数字技术赋能的劳动资料,是律师行业的竞争优势所在
马克思认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资料革新,主要体现在劳动工具上。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像日常的水、电、网络一般得以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云服务等数字化生产工具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实现生产力的飞跃。此外,数字技术与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技术等交叉融合,必然引发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群体性技术突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彻底改造固有的劳动资料及其应用方式。
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资料发生剧变,正在深度改造律师这一保守的、高度信息不对称的行业。某种角度说,律师的法律服务是典型的以专业知识和信息的占有优势进而牟利的专业服务。然而,数字经济之下,无论是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极度便利,抑或步步紧逼的人工智能替代能力,都将无情扫荡信息壁垒的铁幕。挑战不仅来自律师行业的内部竞争,更有力的竞争者可能来自兼具资本和技术优势的外部。
当然,新型劳动资料对律师行业的改造是辩证的。就像蒸汽车时代首先淘汰只会马夫一样,那些更具互联网思维方式、更擅长利用数字技术、更了解客户需求、更强品牌或产品打造能力的从业者,将会获得巨大优势,实现法律服务在更大范围、更高效率、更加精准地优化配置。
作为劳动对象的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是律师行业的创新业务来源
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对象发生质变。以数据为例,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数据已经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劳动对象。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后,在5G、算力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数据处理技术的不断加持下,数据要素作为新型劳动对象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更甚者,数据还与传统的劳动对象相结合再衍生出新的劳动对象。
更广范围的劳动对象是新质生产力的物质基础,也是数字经济时代法律服务的专业、行业基础。数据作为非物质形态的劳动对象,有别于传统的物或智力成果,构成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客体。近年来,法律为厘清这一新型客体的类型与价值属性,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石,挖掘新质生产力的增量潜能。比如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27条将数据确认为民事客体;2021年通过的《数据安全法》要求国家培育数据交易市场。2022年的“数据二十条”以“三权分置”构筑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从流通规则、交易市场、服务生态等方面加强数据流通交易顶层设计。
在此背景下,许多律所纷纷成立数字经济或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等业务团队,网络系统安全能力、数据合规与资产化治理等法律业务新赛道如火如荼,其中既有数据资产入表、个人信息保护审计等全新的业务点,亦能关联到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和刑事等现有专业领域,更是涵盖到金融、医疗、汽车制造、自动驾驶、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广告营销、娱乐与社交等各行各业,这与数据赋能“一业带百业”的特征相吻合。换言之,未来的大部分律师业务中的法律关系都可能涉及到数据要素,“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数”字,说是数据也不为过了。
结 语
高水平法治是数字经济行业发展的“推进器”与“压舱石”,能为数字经济的蓬勃生长筑牢根基、保驾护航。在这一新时代浪潮下,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高效的高水平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的新使命与新要求。广大律师应紧跟时代步伐,秉持与时俱进的进取精神,主动担当作为,摒弃因循守旧的思维定式,积极求变求新。要深入钻研、准确把握数字经济的丰富科学内涵,敏锐洞察其发展规律与潜在风险。同时,积极拥抱数字技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手段,赋能自身业务流程的革新升级,优化法律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与精准度。在自我提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有力支撑,助力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法治动力。
浙江律协 原创发布
来源:《浙江律师》杂志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