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斗争中,关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进口商取消对中国出口商的订单。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因关税变化导致的出口产品无法出口,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一)订单取消与货物积压。他国实施的高额关税政策导致国外进口商大规模取消订单,中国出口商陷入成品或半成品积压以及原材料过剩的困境,仓储成本与库存管理压力剧增。
(二)贷款拖欠与违约风险。他国进口商以关税成本过高为由拖延或拒付货款,严重阻碍出口商资金回笼,导致中国出口商资金链紧张,部分企业甚至濒临破产。由于多数合同未明确约定关税风险分配规则,双方责任界定模糊,极易引发法律纠纷。
(三)货物处置难题。一方面,出口商与进口商间的合同可能对货物处置方式作出限制,如规定销毁、去除标识等要求,违规操作将触发违约责任。另一方面,部分定制化商品因知识产权限制或合同条款而无法实现转售,进一步加剧仓储成本及债务压力。此外,若选择转内销或改出口,还需应对目的地强制性认证(如CCC、CE等)及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一)与进口商协商。如美国市场对中国产品存在较高依赖,且中国出口商的产品利润相对较低,出口商可主动联系与进口商沟通,协商降价、分担关税成本、延期履行合同等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关税分担比例、调整交货条件,争取进口商继续收货付款,以避免出现大额损失甚至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二)中信保理赔。已向中信保投保的中国出口商,应仔细核查保险及保单条款,确认“买方拖欠货款”或“拒收货物”等情形是否在承保范围内(重点关注货物是否完成出口报关与交付)。不同版本的保险条款(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及相关批改版、修订版等),对买方拖欠货款及拒收已完成出口的货物损失等情况所设置的理赔条件存在差异。同时,中国出口商应严格按程序提交索赔材料,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取得生效判决,以保障理赔顺利进行。
(三)出口转内销或改变出口目的地。在处置被取消订单的货物时,中国出口商需重点关注贸易合同中关于货物处置的条款,规避销毁、去标识、低价转售等可能触发违约责任的情形。同时,全面排查货物在处置地的知识产权登记、许可情况,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此外,还需确保产品符合处置目的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满足当地销售标准。
(四)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在采取诉讼或仲裁手段前,出口商应尽量与他国进口商充分沟通,争取理解,并重点关注贸易合同约定的准据法与争议解决管辖机构,按照相应法律准备诉讼或仲裁文书。对于存在破产风险的他国进口商,应尽快提起诉讼或仲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尽快启动执行程序,保障债权实现。同时,注意催款措辞和频率,避免不公平优待问题影响后续法律程序。
三、上述应对策略的风险提示
(一)协商风险。尽管存在协商优势,但他国进口商可能因利润受损严重,或对关税政策持观望态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协商失败,进而延误出口商采取其他应对措施的时机。
(二)理赔风险。中信保理赔审核严格,中国出口商可能因对保险条款理解偏差、贸易术语把握不当或未及时取得胜诉判决等原因,导致理赔申请被拒,无法获得预期赔偿。此外,由于前置程序不当,如未完成出口程序或存在骗保行为(如虚假交货),将面临拒赔甚至刑事责任,导致中国出口商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转售风险。选择出口转内销或改变出口目的地时,若未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知识产权及产品认证等关键因素,中国出口商可能面临合同违约诉讼、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甚至出现产品无法销售的情况,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四)时间成本与败诉风险。诉讼或仲裁通常存在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会延缓中国出口商资金回笼速度,影响企业资金链稳定。同时,相关诉讼或仲裁败诉风险也不容忽视,可能导致中国出口商承担额外的法律费用和责任,且法律程序的介入可能对未来商业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四、未来签订协议时的针对性意见建议
(一)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在新签订的贸易合同中,应将“施加关税”“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关税”等情形纳入不可抗力或合同变更事由的范围;并详细约定发生此等事件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口商可以依约解除合同、协商降价,或减轻、免除违约责任等。
(二)明确合同定价基础。合同中应清晰约定合同价格基于进口国特定关税税率而商定,同时注明当关税税率发生变动时,双方可重新协商议价,为协商调整价格、评估合同履行可行性提供明确依据。
(三)细化货物处置条款。一方面,明确约定订单取消后货物的处置权限、方式及费用承担,对转售、销毁等处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要求进口方提前提供知识产权授权文件,避免货物转售过程中出现侵权问题。
(四)优化保险与支付条款。在合同付款条款设计上,争取约定进口商先行支付部分预付款,降低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风险。而在保险方面,在投保中信保时,争取批改保单条款,将“拒收货物”风险纳入保障范围。
来源|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编辑|梅馨怡
审定|于梅、周骅